最高检日前制发《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21条具体措施。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浙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意见》第十五条要求,守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生态环境,服务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围绕空气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绿色生态等积极作为,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常态化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依法打击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或者进口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犯罪。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机制,注重分析研判数据信息,查找发现案件线索,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环保督察制度衔接,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探索在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河(湖、滩、湾)长制”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建立日常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助力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加强陆海统筹,服务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意见》第十六条要求,做强海洋检察特色,助力海洋强省、国际强港建设。支持浙江检察机关探索构建海洋检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加强与海警机构协作配合,建立海上执法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驻海警局检察官办公室作用,依法打击在我国管辖海域、港口实施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强化沿海与内陆地区检察协作,服务全域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完善与涉海诉讼指定集中管辖法院的办案衔接和监督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向海洋延伸,推动整治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向海岸海滩倾倒固体废物、渔港船舶废水直排入海、修造船企业作业过程中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意见》第十七条要求,推进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建设,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安徽检察机关研究制定类案办理工作指引、司法政策适用标准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司法政策统一路径探索。支持浙江检察机关与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监督线索、执法数据、人才智库、业务经验等方面资源共享。支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省市检察机关建立长三角生态保护协作平台,加强跨域生态保护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调等工作,增强协作监督合力。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同履职,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支持新安江、京杭大运河、太湖、钱塘江等流域相邻省市、县(区)检察机关建立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办案协作机制。支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带等文物、文化遗迹保护,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