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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干部任职有期限,责任追究无期限

2022-04-27 12:43: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郑兴春

截至4月25日,因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已立案侦查38件,刑事拘留12人,约谈68人,问责67人。从多地纪委监委网站公布的信息来看,立案侦查、刑事拘留、约谈和问责的人员当中,有不少是时任领导与历任领导。

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为例,因盗采砂石活动长期存在、禁而不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市自然资源局赛罕分局副局长云喜威等9人被立案审查调查。9人当中只有1人为现任领导,有4人为乌兰察布中心管理所历任负责人,还有3人为当地街道和村镇的时任干部。

9人问责,8人为时任与历任干部,这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不管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任期内新出现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如果监管部门有失职行为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负有监管职责的干部都必须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买单。可以说,干部任职有期限,但责任追究无期限。

近年来,中央层面陆续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均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健全完善提出要求。各地也在探索实施针对基层监管部门的终身追责制。比如,3月22日出台的《岳阳市较大及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追责不仅针对生态环境部门,而是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所有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而且,不仅重大环境问题要终身追责,较大及一般环境问题(事件)也将实行终身问责。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受罚,这个导向能促使领导干部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如此,类似督察典型案例中提到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便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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