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公布的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中,江苏宿迁豫星化工在大运河岸线露天堆存大量磷石膏的问题,再次被曝光。而这个问题,早在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时就被指出。4年间,历经整改、销号、再整改、再销号,却问题依旧。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内蒙古。早在2016年第一轮督察便提出的棋盘井地下水超采严重问题,直至本次督察时,多项治理措施仍未落实。鄂尔多斯鄂托克旗却已经在2019年底和2022年1月,两次申请整改销号。
未完成整改却已验收销号,问题刚刚销号就被重新曝光。如此不顾整改质量急着销号,到底为什么?怕被问责、敷衍了事,企图蒙骗过关,可能是当事者的普遍心态。为了销号,有的地方擅自降低标准、拈轻怕重,更有甚者不顾客观事实,整改不实、虚假上报。一心只想尽快了事,没有拿出硬招实招,问题怎么可能得到解决?种种乱象,实质上都是对督察工作和严肃整改要求的阳奉阴违。
纸面销号除了与一些干部不敢动真碰硬、督察整改走形式等因素有关外,也暴露出这些地方在销号验收环节存在管理漏洞。
比如,整改销号形式不统一、程序不规范。有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既是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也是销号验收的责任主体,对于整改任务的完成情况自行验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个别地方弄虚作假、敷衍整改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在对相关问题的销号进行核查时,仅限于资料审查,导致问题整改走过场。
对于企业在大运河岸线露天堆存大量磷石膏的问题,宿迁市宿豫区若在销号验收时到现场去看一看,认真对待群众的投诉问题,不可能发现不了,又怎么会造成反复整改、反复销号,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怪象?
杜绝敷衍整改、纸面销号,关键是要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环环相扣,不给企业留下侥幸的空间。这方面不少地方已经进行过探索。比如,湖南省明确,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总标准是“污染消除、生态修复、群众满意”,同时明确了21类问题的具体销号依据和行业标准。四川、安徽、海南等省份也单独制定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的标准和办法。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明确在省级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省级党委和政府还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督察整改工作。
责任主体明确了,验收销号时便有了规矩,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于督察整改,既要重部署也要重督促,避免对任务完成情况只调度、不核实。另一方面,若验收时发现虚假整改、敷衍应对等情况,必须一查到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违反法律的更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任何制度建设的初衷,都决不是为了那一纸漂亮的报告。与其一而再、再而三忙着造假销号,不如把功夫下在真心实意解决问题上。做到这一点,销号不过是问题整改到位后的水到渠成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