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心任务,持续巩固监测领域改革成果,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推动监测能力水平提升,致力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取得新进展。
记者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1年,甘肃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23微克/立方米,达到年二级标准,同比下降11.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达到年二级标准,同比下降1.8%;受沙尘天气频发的较大影响,优良天数比率为90.2%。74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5.9%,劣ⅴ类水体比例为1.4%。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声环境质量全部达标,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稳定可控,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向好。
完善运行机制,统筹监测任务
一年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紧密衔接国家及全省“十四五”期间新要求、新任务、新举措,加快推进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进程,目前已通过审议并拟于近期印发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基层监测能力建设调研并依托省环委会专家力量开展咨询评估,承接调研成果编制完成《甘肃省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实施。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时编制完成《2020年甘肃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六五”环境日对外发布。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发挥优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监测运行机制,统筹省市两级监测力量圆满完成年度例行监测任务。落实《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会商研判,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提供支撑。持续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目前共对外发布应急监测信息760余期。督导有关市州完成全省7个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组织开展全省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并建立信息调查清单,指导完成兰州等4个城市黑臭水体交叉监测工作。
同时,加强山丹马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科学设置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并纳入省控监测网络;组织完成全省234个地表水水功能区监测断面优化调整,并纳入全省监测工作方案予以部署落实;组织完成“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设置和基数监测,编制完成专项报告并由生态环境部评审通过,确保各市(州)、三级水文地质分区全覆盖及“双源”兼顾;协调青海省签署《跨界水体监测信息共享协议》,确定双方各6个国控断面作为共享断面并按月共享监测数据;推动完成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站建设并投入运行;组织完成“十三五”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并推荐5本优秀报告书参加生态环境部评估,甘肃省监测站被表彰为良好。
加大资金投入,培养一流人才
据介绍,为加快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测运行保障,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还积极争取省直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完成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cma换证,协调推进部分中心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报批前期相关工作。2019年以来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和投入力度,争取中央污染防治资金1500万元完成全省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协调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1.85亿元,分年度组织省本级监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努力打造以省监测站为主、5个全分析中心为辅、其他驻市(州)监测中心为支撑的工作格局。组织完成国家第二批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上报,入选“一流专家”3名、“技术骨干”人员41名。
此外,在全省范围通报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完成及信息公开情况,督促兰州、白银2个城市48家企业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规范监测行为。会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对10家及自行组织对48家监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实验室比对、排污单位自测抽查等工作,督促各市(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省“质量月”活动,对标重点任务、缜密落实推进,努力营造全系统、企业、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民生安全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处长徐全喜表示,下一步,甘肃将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监测,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及时发布相关监测信息。组织开展重点城市大气颗粒物组分网监测,适时开展细颗粒物走航监测,为精准治污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设备更新,稳步推动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
启动建设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地面观测站,加强区域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估;开展祁连山生态质量遥感监测和评价,及时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结果;持续开展以甘南州草原生态系统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地面监测;探索开展温室气体、新型污染物排放监测研究和试点,为全面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奠定坚实基础。
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部署建设省界出入境水质自动预警站,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特征污染物预警监测水平。组织实施刘家峡、九甸峡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综合监测站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监测,加强跨界流域水体监测信息共享,定期交换监测信息、做好水质预警。
此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国控、省控站点基础运维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发生。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加强社会化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加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