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建立健全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配套法规、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对条例草案做了修改完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的《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于1月20日提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共6章60条,由总则、预防和保护、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条例草案主要有三个特点: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决策措施及工作要求,特别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实施意见、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措施要求。
认真落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要求,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在条例草案中。
认真落实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的要求,重点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的主要污染源的防治作出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作了细化补充。
车船拆修、修理保养要防渗漏防流失
条例草案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单位和个人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以及车船拆修,修理保养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居民区周边禁建土壤污染项目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电镀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禁止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降阻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控制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推进设施农业发展,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用薄膜等塑料制品废弃物对土壤造成污染,推广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综合利用秸秆,移除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不得随意掩埋焚烧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从事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电子产品、废弃电池、报废机动车、废弃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以及生活垃圾、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畜禽粪便等的回收、处置、再利用,并采用先进技术、集聚发展,建设和运营污染物防治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