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财金〔2021〕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文,作为ppp咨询实践者,也想代表我的同事们谈几点认识。
一、怎么看待《办法》的意义
这一《办法》的颁布,意味着2017年初首次施行的ppp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自此有了升级版。这次修订工作和“ppp项目操作指南“的修订类似,在ppp圈都受到广泛关注,因为操作指南和信息公开是中国ppp现有制度的两块重要基石。一个有效市场的存在,依赖交易各方掌握足够的有关交易对手、交易标的等信息。在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扭曲的地方,市场组织者及监管者为保证市场参与方获得高信度的信息,从而做出交易决策,可以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证券等资本市场即是例证。
可以获得交易信息是一回事,获取信息的成本高低是另一回事;市场参与方若能低成本、便捷地获得相关信息,市场就更具吸引力了。
过去四年,在2017年颁布的ppp信披暂行办法的管理框架,财政部ppp中心维护管理的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中介机构等ppp市场各方参与机构的最主要高质量信息源。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依照管理办法,在这个平台上即时公开或适时公开了一万多个ppp项目各个生命期阶段的海量信息,提供了市场运转的有效信息,促进了交易安全顺畅地进行。同时,通过公开各种ppp合同、实施方案、评估论证报告、绩效监测评价报告等项目文件,还传播了ppp知识,功莫大焉。
笔者理解,这次修订的《办法》,是在中国ppp市场构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持续努力。中国不仅就规模而言,已经是全球最大的ppp项目市场,而且就制度建设而言,也做了大量借鉴、吸收、改进和创新的工作。譬如ppp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物有所值评价、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管理)等等。相比国际上主要的ppp市场,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西班牙等,中国的信披制度最为全面、更加系统。《办法》的修订颁布,将ppp强制信批制度根据新理念、新法规,结合新情况、新技术,做了较为全面的完善、提升,让制度更有力地助力和保障市场高质量发展。就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填报主体的扩围、采集信息的增加、公开方式操作性的改进、强化地方财政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等等,在官方答记者问一文中都有列举和解释。笔者就主动公开的ppp项目信息条目及录入公开时点要求的动态调整机制谈一谈认识。
我们知道,ppp项目信息披露中,主动公开是数量多、占比大的一类主要信息,这部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录入、公开的时点标准,直接关联着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如果未来执行中,发现有些主动公开信息的种类、范围不尽合理,录入及公开时点规定缺乏操作性,需要反复调整的话,又将造成制度频繁修订的难题。
这次修订最终采取的方法,是将这类“主动公开的ppp项目信息条目、录入及公开时点要求”作为操作附件,规定经财政部有关决策会议程序,未来可视情增删调整其中的条目种类和时点标准,《办法》主体不用变更修订。
因此,这种原则和灵活兼备的立法技术,较好地解决了操作性的难题。当然,对于监管部门的管理敏锐度和专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2019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了主动公开要求,是这次修订的重中之重。2019年版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将依申请公开作为与主动公开并列的方式。2007年版的条例,第十三条则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比较两版条例的区别,可以看出一个是2007的版本里,没有把这两种方式作为并列的公开方式,二是最重要的2007 的版本有“三需要”的前提,在2019年修订中取消了。《办法》因此做了相应调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为此,《办法》也,明确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信息,可按规定不予公开,但从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角度,相应信息仍然应该填报。此次《办法》规定退出管理库的ppp项目将保留其退库时的信息公开状态,一方面是吸收采纳了ppp项目各参与方从实践的角度对退库项目信息提出的意见,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退库项目的参考价值考量,相应项目的信息录入也是宝贵资源。据笔者了解,这次修订历时一年多,有关部门广泛地征求了财政各司局、地方财政部门、社会资本、咨询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反复字斟句酌,不断打磨求精,才形成了最终报审文本。可以预见,后续这个《办法》和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还会加强与财政的财承监测系统、以及正在开发的绩效管理系统的关联度,形成更加科学、更加全面的ppp监管信息体系。我们期待新的ppp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在ppp市场高质量发展阶段,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为济邦咨询公司董事长张燎
原题:【微论坛】张燎:持续改进ppp信息披露,助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