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日前召开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填补了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85条,紧紧围绕河北实际,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调查、预防和保护、风险管理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内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说,《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织密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法规网,形成了涉及土壤、水、大气、固体废物、有害物质、环境噪声等领域各方面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体系,为河北省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坚强的法治支撑。
突出“最严格”,可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管控标准
实行最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是《条例》最大特点。马桂旺介绍说,“以‘最严格防控’为出发点,《条例》突出了政府及社会的防治义务和责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格局。”
这个“最严格”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规定,河北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条例》明确提出,河北省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等义务。
——《条例》规定,针对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土壤环境违法案件,河北省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督促当地政府进行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突出最严格防控,今年河北省各地将1151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强化对名录内企业的监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河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填补了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上的重大空白,指导各地组织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突出问题导向,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突出问题导向,是《条例》的又一亮点。马桂旺解释说,“《条例》紧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群众身边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确保“米袋子”“菜篮子”安全,《条例》明确提出,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此外,为了保护农用地环境质量,《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作肥料的,应当达到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记者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河北省是全国较早完成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的省份,目前,已建立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并按照“一县一策、一地一案”的原则,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方案,全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确保群众吃得放心。
为确保群众住得安心,《条例》规定,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此外,《条例》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有计划地实现垃圾零填埋,已有的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应当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吴跃向记者介绍说:“河北省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河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项指标均为满分。”
强化监督监管,公开约谈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地区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条例》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如何监督各地各部门履行防治职责,《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和突出土壤污染问题整治情况等进行督察。
针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不力的,《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约谈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整改情况。
加强监督,《条例》从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公众监督等多个层面进行了明确。如《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土壤环境违法案件,督促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加大处罚力度,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如,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以‘最严格’为出发点,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吴跃表示,河北省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聚焦土壤污染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察、专项执法、专项行动,逐步建立完善土壤生态环境执法的常态化机制。同时,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监管执法,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对土壤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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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快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条例施行
记者近日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后,为确保《条例》有效施行,河北省将加快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吴跃介绍说,“‘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先后制定实施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受污染耕地科学分类治理等政策文件和配套办法,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程》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标准体系。”
推动《条例》有效施行,河北省将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制定重点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编制等有关指南,制定适合河北省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技术规范,制度河北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等地方标准;通过完善配套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深化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等工作,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保障《条例》有效施行。
此外,河北省将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和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防治有关信息;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热线、政府网站、来信来访等途径,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