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四十四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地下水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按照《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条例》明确,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并明确工作责任。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在旗县(市、区)确定为取水许可限批区域,并明确限批期限和整改要求。
超采区治理是地下水保护与管理的难点,为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条例》进一步规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划定的具体情形和管理要求,明确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取用地下水。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情形。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存放及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浪费、污染和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并进一步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处罚。
按照《条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